根据财税〔2008〕46号文件规定,⑴企业从事《目录》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、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其投资经营的所得,自该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笔生产经营收入,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笔收入。⑵企业同时从事不在《目录》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,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,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,没有分开核算的,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⑶企业承包经营、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。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**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。根据条例八十八条规定,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
(一)****减按15%税率优惠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****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根据国税函〔2008〕985号文件规定,对经认定已取得“****证书”的企业,按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111号)的规定,及时按15%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。经认定已取得“****证书”的企业,2008年以来已按25%税率预缴税款的,可以就25%与15%税率差计算的税额,在2008年第四季度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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